(一)項目背景
根據公安部對交通信號智能化管理等相關文件的要求,通過本項目建設,為道路交通提供最優(yōu)放行策略,均衡路網內交通流運行,使停車次數、延誤時間及環(huán)境污染減至最小,充分發(fā)揮道路系統(tǒng)的交通效益。必要時,亦可通過指揮中心人工干預,直接控制路口信號機執(zhí)行指定相位,強制疏導交通。實現交通管理的現代化、科技化、精細化的管理理念,達到提高管理效力和能力的目的。為公安交通集成指揮奠定堅實的基礎,為城區(qū)快速健康發(fā)展提供安全、暢通、綠色、和諧的交通環(huán)境。
(二)項目建設內容
1、完善信號機、信號燈等設施的新增建設。
2、完成配套通信設施、供配電設施及線纜等附屬設施的建設。
3、完成信號系統(tǒng)軟件授權擴容和接入等工作。
4、通過改造原有通信設施,將前端設備采集的交通參數數據、設備工作狀態(tài)等信息接入上級中心平臺。
(三)項目建設清單
|
序號 |
標的物名稱 |
單位 |
數量 |
|
1 |
機動車圓盤信號燈 |
套 |
46 |
|
2 |
機動車箭頭信號燈 |
套 |
1 |
|
3 |
人行橫道信號燈 |
套 |
144 |
|
4 |
機動車信號燈滿屏黃燈盤 |
套 |
98 |
|
5 |
機動車信號燈箭頭黃燈盤 |
套 |
12 |
|
6 |
信號機 |
臺 |
16 |
|
7 |
接地極 |
根 |
16 |
|
8 |
接地母線1 |
米 |
32 |
|
9 |
接地母線2 |
米 |
32 |
|
10 |
接地裝置調試 |
根 |
16 |
|
11 |
遠程光纖傳輸 |
點 |
20 |
|
12 |
信號系統(tǒng)軟件授權 |
路 |
16 |
|
13 |
信號機聯(lián)網接入 |
路 |
21 |
|
14 |
主控板 |
塊 |
2 |
|
15 |
工業(yè)交換機 |
臺 |
21 |
|
16 |
雙絞線纜 |
米 |
200 |
|
17 |
電源線 |
米 |
100 |
|
18 |
控制軟電纜1 |
米 |
100 |
|
19 |
控制軟電纜2 |
米 |
50 |
|
20 |
控制軟電纜3 |
米 |
200 |
|
21 |
控制軟電纜4 |
米 |
150 |
|
22 |
電纜終端頭 |
個 |
30 |
|
23 |
人(手)孔井 |
座 |
20 |
|
24 |
保護管1 |
米 |
256 |
|
25 |
保護管2 |
米 |
264 |
|
26 |
瀝青路面開挖及修復 |
平方米 |
79.2 |
|
27 |
人行道及綠化帶開挖及修復 |
平方米 |
51.2 |
(四)項目實施要求
1、信號燈安裝要求
1)機動車圓盤信號燈
1.1采用懸臂式安裝時,燈盤底邊距離地面不小于5.5m,但不得大于7m。
1.2采用單柱式安裝時,燈盤底邊距離地面3.2m。
1.3安裝在快速路箱梁外側時,不得低于橋體凈空。
2)機動車箭頭信號燈
1.1采用懸臂式安裝時,燈盤底邊距離地面不小于5.5m,但不得大于7m。
1.2采用單柱式安裝時,燈盤底邊距離地面3.2m。
1.3安裝在快速路箱梁外側時,不得低于橋體凈空。
3)人行橫道信號燈:
采用單柱式安裝,燈盤底邊距離地面2.5m。
2、其他要求
1)通信要求
本項目前端設備與控制中心之間的通信網絡通過使用新建網絡設施設備實現。
2)供配電要求
1.1本項目改造部分的電器設備的供電、各交叉口的前端設備取電均利用原有供電設施或從就近路燈計控箱(或路口配電箱)預留的供電短路器引出,配電箱的引出回路及其短路器由成交供應商負責實施。
3)供電及通信線纜鋪設要求
通信及供配電線路鋪設不得損傷線纜外皮,管道中不允許有接頭。
4)接地要求
成交供應商負責所有外場設施的防雷、接地工作,提供詳細實施方案,確保設備正常使用。
5)設備防護要求
成交供應商負責所有安裝在露天的電氣和電子設備的防護,其防護等級不低于IP65(另有規(guī)定除外)。如設備本身不能滿足前述的防護要求,應無條件提供不低于前述防護要求的補充防護手段。
6)設備安全要求
成交供應商負責所有設備的防撬、防盜、防損毀工作;系統(tǒng)終驗移交建設單位前,任何設備被盜及被破壞所造成的損失由成交供應商負責。
(五)項目售后服務及其他要求
1、質保期:項目整體驗收合格之日起,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質量保證期限和免費維護服務期自驗收完畢起2年。質保期內,成交供應商須做好以下維護工作:
1)故障修復服務(含遠程技術支持、現場技術支持)
2)信號系統(tǒng)軟件版本管理和軟件補丁服務
3)系統(tǒng)巡檢服務
4)重要事件保障服務
5)應急恢復方案設計與預演服務
6)輔助故障定位服務
2、成交供應商需在合同簽訂后7天內,對選用的設備、設施進行測試,提交測試計劃和測試方案。測試內容包括前端設備安裝調試、軟件接入控制中心、功能性能測試等,測試結果須滿足設計方案文件中得技術要求。測試工作需在1個月內完成,具體時間以業(yè)主要求為準。
3、本項目技術復雜、涉及面較大,為能保證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項目建設,要求供應商針對本項目配備實施團隊:項目經理1人、除項目經理外其他實施團隊人員不得少于3人,日常維護人員不少于4人。配備維護專用車輛不少于1輛,能夠順利開展項目實施工作。
4、供應商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組織項目團隊,磋商響應文件中的項目實施團隊主要成員名單,在成交后不經采購人允許不得隨意更換,否則,采購人有權作為違約處理直至終止合同。
5、供應商對出現故障在1小時內響應,2小時以內到現場,8小時以內提出問題解決方案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用戶正常使用。供應商應嚴格遵守服務合約,項目完成以后,如建設單位和使用單位有需要成交供應商配合的服務,成交供應商須予以配合。
6、培訓服務要求
要求對項目軟硬件及外設的使用者進行系統(tǒng)使用操作培訓,成交供應商需選派具有一定資質和實踐經驗,且受過專門訓練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培訓工作,培訓涉及的費用供應商須在響應報價時考慮其中。
(六)項目驗收要求
1、采購人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和國家相關標準和規(guī)范,組織對本項目進行驗收。
2、成交供應商在驗收之前須提供給采購人一份詳細的項目驗收方案報告。
3、成交供應商須書面通知采購人所完成的工作和驗收的項目情況及驗收開始時間,此通知書需經采購人認定后方可執(zhí)行。
二、申請人的資格要求:
1.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1)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yè)技術能力;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具備上述基本條件,響應文件中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提供證明材料和聲明。
【說明: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供應商,不得參加同一合同項下的政府采購活動】。
報名截止時間:2021年4月12日(北京時間)
售價:零元。
方式:網上報名,報名方式如下:
(一)申領CA
供應商登陸“蘇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購”-“蘇州政府采購交易管理平臺”-“供應商”,點擊“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供應商注冊地址”進行網上注冊及資料填報,并攜帶相關資料至蘇州市數字證書認證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蘇州CA)服務網點進行審核并申領CA證書,申領時說明為“蘇州市吳中區(qū)政府采購項目專用CA證書”,有效期內的CA證書可以反復使用。
(二)登錄報名
供應商進入“蘇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點擊“政府采購”圖標,進入“蘇州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臺”,點擊“供應商”按鈕,選擇CA鎖登錄,按照系統(tǒng)提示步驟操作,供應商報名成功后不可撤銷報名。詳見《政府采購交易系統(tǒng)操作指南》(供應商自行登錄蘇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下載專區(qū)下載)。
(三)現場遞交文件
供應商在開標時點前遞交響應文件,并同時遞交報名確認單、身份證等資料,所需遞交的資料詳見本項目的競爭性磋商公告和磋商文件。
開標時點截止前15分鐘,系統(tǒng)經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可自動解密全部報名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現場打印出報名供應商名單,并核對相關資料。
(四)依法獲取磋商文件
供應商在報名系統(tǒng)自行下載磋商文件,報名日期視同為依法獲取磋商文件日期,采購代理機構不再收取報名費或資料成本費。供應商若有詢問,可按網上報名相關流程提出,質疑等相關事宜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磋商文件要求執(zhí)行。有關該采購活動的澄清、修正及成交信息亦在蘇州市政府采購網上發(fā)布,請定期關注。
(五)技術咨詢聯(lián)系方式
供應商在網上報名過程中如有疑問,請及時聯(lián)系:
(1)注冊咨詢:0512-69820846
(2)CA辦理咨詢電話:0512-81876166
(3)交易系統(tǒng)維護:
客服QQ:805640413、864274166
咨詢電話:13914088964
(4)蘇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政府采購部:0512-69820826
信息管理部:0512-69820825
1.本公告有關信息將同時在蘇州市政府采購網、江蘇政府采購網上發(fā)布,敬請留意!
2.本次采購需要落實的政府采購政策:
1)根據《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根據《關于貫徹執(zhí)行綠色采購、促進殘疾人就業(yè)和支持監(jiān)獄企業(yè)發(fā)展有關政策的通知》(蘇財購〔2019〕10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根據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做好政府采購支持企業(yè)發(fā)展有關事項的通知》(蘇財購〔2020〕52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3.供應商“依法獲取磋商文件”的方式為供應商進行網上報名后在報名系統(tǒng)中自行下載磋商文件,供應商應當打印、保留“網上報名確認單”,在質疑時與質疑函一并提交。
4.未依照競爭性磋商公告要求辦理報名的供應商,視為未參與該項政府采購活動,不具備對該政府采購項目提出質疑的法定權利,但因供應商資格條件或報名時間設定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等原因使供應商權益受損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