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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在等候區(qū)閑聊能認定為串通投標嗎? 關鍵詞 惡意串通 競爭性磋商 運動場改造 案例回放 某中學運動場改造項目預算金額180萬元,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3家供應商遞交響應文件。在磋商過程中,第一輪報價結束后,A供應商的授權代表張某和B供應商的授權代表李某在等候區(qū)閑聊時,張某告訴李某:“我們這次報價130萬元。”李某得知A供應商報價如此之低,認為自己成交幾率可能就變小了,便提議讓張某配合,并承諾如果B供應商成功成交,將向A供應商支付2萬元的好處費。 該項目第二輪報價時,A供應商因未按競爭性磋商文件要求響應,未通過符合性審查,被認定為無效響應。其余2家供應商繼續(xù)進行磋商。最后經(jīng)評審,確定B供應商成交。隨后,A供應商的張某向財政部門舉報,舉報事項為:B成交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存在串通行為,應認定B供應商成交無效。 財政部門調查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七條,以及《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七條等相關規(guī)定,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未發(fā)現(xiàn)該采購代理機構存在違法行為,但在調查中發(fā)現(xiàn),A供應商和B供應商存在串通行為,依法認定B供應商成交結果無效;因合格供應商不符合法定數(shù)量,責令采購人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問題引出 2家供應商在等候區(qū)閑聊能認定為串通投標嗎? 專家點評 供應商在等候區(qū)閑聊本身并不必然構成串通,但若在閑聊過程中存在實質性串通行為,例如交換報價信息、約定配合投標(響應)、承諾給予好處費等,則會被認定為串通。 在本案例中,A供應商的張某向B供應商的李某透露其第一輪報價為130萬元,隨后李某提出“配合”,并承諾成交后支付2萬元的好處費。該行為已超出一般性閑聊范疇,實質上構成了響應人之間協(xié)商報價、意圖排擠其他競爭者、謀求特定供應商成交的串通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規(guī)定的“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情形。 雖然A供應商在第二輪因自身原因被認定為無效響應,但B供應商利用獲取的報價信息調整自身報價策略,并通過利益誘導A供應商配合,其行為已破壞公平競爭秩序,影響采購公正性。 因此,財政部門認定B供應商成交無效,并責令采購人重新采購,該處理決定合法合規(guī)。 法規(guī)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公正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當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應商參與競爭…… 第七十七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三十七條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二)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
王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