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審專家也是經(jīng)銷商,代理品牌來投標要回避嗎?
中國政府采購招標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21年05月20日 09:16
近日,北京一家具企業(yè)項目負責人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反映,他們參與了江蘇一個中學家具采購項目。
經(jīng)評審,最終A公司中標。公告中標結(jié)果時,評審專家也隨之一并公開。這時他們公司發(fā)現(xiàn),其中一個評審專家也是A公司的經(jīng)銷商,此前也用A公司的產(chǎn)品多次參與過家具采購項目,并且去年還中標了該地某學校的家具采購項目。
由此引出一個問題,作為評審專家同時又是經(jīng)銷商,代理的品牌也來參與其評審的家具采購項目,這個評審專家是否需要回避?
對于上述問題,采訪對象存在一定的爭議。有的采訪對象認為,在上述案例中,評審專家既然是A公司的經(jīng)銷商,即使這次項目不是他來投標的,但考慮到評審工作的公平公正,也應當申請回避,不應參與項目評審。如果是他參與了這次項目投標,那就必須主動提出申請回避。依據(jù)《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害關系之一的,應當回避;(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關系。評審專家發(fā)現(xiàn)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但有的采訪對象則認為,如果評審專家并未參與這次的家具采購項目,而是A公司自己來投標,或者A公司的其他經(jīng)銷商來投標,那么該評審專家不需要回避。
面對上述爭議,在上海國際招標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金翔看來,如果該專家確實是A公司的常年經(jīng)銷商,即在一定周期內(nèi)始終擁有代理權,而不是就某個具體采購項目臨時獲得一次性代理資格的情況下,則該專家應當提出回避。因為在項目評審的同時,兩者之間所簽署的代理合同仍然有效,這就相當于該專家是A公司的簽約銷售人員,所以應當回避。但如果該專家的參加項目評審時,其所在單位與A公司之間不存在代理合同,則要求其回避目前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jù)。 王少玲